《条例》规定,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取土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可
以处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还规定,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等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里洗刷马桶等污染水体的器具、车辆;禁止向河道直接排放生活等污水、污物;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和镇区范围内的河道擅自停放船舶。违反以上规定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