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水利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修订后的《江苏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2002年公布的用水定额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定额作为制定水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建立万元GDP用水量参照体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节水评估,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审批,收取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等工作的依据。各行业发布的用水定额与省定额不一致的,按省定额执行。各地可在省定额规定的限额内,制定严于省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报送省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