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从明年起,云南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最低标准将不低于0.80元每立方米。
据悉,按照规定,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和九湖流域(滇池、杞麓湖、星云湖、异龙湖、抚仙湖、程海、洱海、阳宗海、泸沽湖)县级城市原则上应于明年底以前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的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并有合理盈利水平,至2007年底污水处理费最低标准将不低于0.80元每立方米;其余县、市应于2007年底前开征污水处理费。同时,各地对污水处理要实施装表计量,经监测达标后按表结算污水处理费的办法,建立考核约束机制。通过提高和规范污水处理收费,增加对城市供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为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同时,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并有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由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政府指导价,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为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的税费减免扶持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此外,各地区要适时制定办法、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强制部分高耗水行业使用再生水。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