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活动法律地位确定
去年首府启动了节水型乌鲁木齐创建活动。经2005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中部分指标进行了细化,适用于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市节水办主任贾东表示:“《细则》的实施为依法建设节水型乌鲁木齐提供了可靠依据,确定了节水型乌鲁木齐创建活动的法律地位。”
根据《建设节水型乌鲁木齐实施方案》,首府将在2010年建成节水型乌鲁木齐。2006年应完成的创建目标是乌鲁木齐市七区一县及两个开发区所辖80%企业、单位、社区创建成为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所有区(县)建成为乌鲁木齐市节水型区(县)。
研发节水器具可获补助
《细则》第五条规定,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贾东表示,首府将在年内制定出台对节水型器具研发和推广节水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助标准,通过一定的资金支持,促进首府节水技术发展。同时,将依法限制火力发电、造纸、纺织、冶金等高耗水行业发展。
用水单位需签订责任书
《细则》首次提出通过签订责任书来限制用水单位的用水行为。5月起,市节水办将与节水办管理范围内的3000家用水单位签订责任书。
贾东说:“市节水办将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按月进行考核。用水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并有专人负责节水工作。同时,用水单位必须建立用水记录,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制定节水目标。”
供水紧张部分单位限水
《细则》第九条规定,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或局部地区用水紧张,需要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时,市水务局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提前3日予以公告。
贾东介绍说:“该规定是在出现特大干旱时采取的应急措施,《细则》中的限水是依据先限农业、后限工业,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确定的。”
举报浪费水将获得奖励
《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浪费用水行为,乌鲁木齐市节水办应在接到举报后5日内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由市节水办给予奖励。
市民发现浪费水行为可拨打4655603举报。目前,市节水办正根据《细则》制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作者:苏军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