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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西宁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http://www.waterchina.cn 2006/11/28 西海都市报

  西宁11月28日电    从2006年12月1日抄见表量计收,西宁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适度调整,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27元调整为0.52元,征收范围包括西宁市区和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自来水用户(单位和个人)。对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由原来的每月每户免征污水处理费3立方米的基础上,实行每月每户免征污水处理费4立方米的优惠政策。
  此次调整旨在保证省城城市排水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市场化运营的污水处理机制,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以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治污保障和良好的水体环境,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进污水处理事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进程。结合西宁市实际,按照“循序渐进、分步调整、逐步到位”的原则调整。

    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原每立方米0.27元调整为0.52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原每立方米0.27元调整为0.57元;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原每立方米0.33元调整为0.63元;基建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原每立方米0.33元调整为0.70元;商业经营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原每立方米0.55元调整为0.95元;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原每立方米0.55元调整为1.15元。

    六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平均上调0.28元,平均调价幅度为87.5%。

    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企业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均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应适当核减,核减后的收费标准按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按水价管理权限审批”。根据国家上述有关规定,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适当核减污水处理费,具体核减标准由西宁市排水公司报西宁市发改委另行审定。(作者:晓姝 何敏 陈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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