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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众律师呼吁立法保护漓江

http://www.waterchina.cn 2007/11/22 上海供排水项目网
图为:一些人在漓江河床挖沙。

    在桂林市区的漓江码头上,贴着这样的通知:从11月16日起,因为漓江水位降至极限,在漓江市区段停止通航。与此同时,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开始了一场呼吁立法保护漓江的活动。

  漓江调查:

  美丽背后的忧伤

  11月17日至1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广西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的2007年年会在桂林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国家环保总局、自治区人大、桂林市环保局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广西高校多名志愿者等,共同宣读了会议通过的《漓江宣言》,呼吁立法保护漓江。

  为研讨对漓江环境保护进行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今年9月24日开始,全国律协环资委副主任赵永康带领广西律协、桂林律协的多名律师,对漓江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实地考察。

  律师们不但惊叹漓江的美丽,也惊讶于美丽背后隐藏的忧伤。这种忧伤,就表现在他们对漓江的调查报告里:

  ——漓江流域水资源虽然相对丰富,但降水和径流时空分布极为不均,既有洪涝威胁,又有严重缺水时。枯水期间,从桂林至阳朔的漓江“百里画廊”,由83公里缩短为63公里,航程最短时曾缩至6公里。近郊的会仙湿地,从上世纪50年代的20余个、面积达25平方公里的湖塘,萎缩成只有6平方公里的几个湖塘。

  ——漓江上游水源林区森林质量有所下降,漓江在枯水期最小流量为每秒3.8立方米,但目前桂林城区用水量高达每秒7立方米。

  ——目前桂林市区4个污水处理厂,每天实际处理的污水为13.8万吨,仅是排污总量的40%。漓江流域各县、镇都没有污水处理厂。各县城、乡镇都不同程度地在沿江两岸过度开发旅游、餐饮业。

  ——水库和上游进行网箱养殖,引来水体富营养化。除了水葫芦疯长,福寿螺也从兴安至阳朔沿江疯长。漓江流域面临生态恶化和物种灭绝的巨大风险……

  环保访谈:

  问出执法的尴尬

  这次实地考察的成员中,来自北京大学的两名法学博士研究生,对桂林市环保局进行了专访,更坚定了律师们呼吁制定《漓江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心。

  尴尬一:“多头管理”导致难执法

  据调查,目前有20多个部门对漓江“齐抓共管”,让桂林市环保局在执法时难以操作。比如说,漓江的船舶污染,属于海事部门管辖,但也归环保部门管理。桂林的华山,属于漓江的源头之一,遇到有破坏环境的事件,享有执法权的还有林业、农业部门。对漓江上的船只管理,同样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航运管理由航运部门承担;在漓江沿岸开河口、挖沙等行为,除了归水利部门管,矿产部门也“有份”……

  尴尬二:法律规定不明确

  执法中遇到法律不明确的地方,桂林市环保局列举了很多。

  按照法律规定,设区的市要进行规划环保评价,可桂林市管辖的各县在兴建工业、科技园时,就没有进行环保评价。

  在桂林市,引起排污的,光餐饮业就有3000多家,还没包括排污企业。法律规定排污要申报,拒报、谎报的要受处罚,却对逾期不报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哪些企业必须申报,哪些不用申报,环保执法也只能是“跟着感觉走”。

  尴尬三: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脱节

  在桂林市有许多投资1~5万元的小项目,也有投资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企业。对这些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额度是5~20万元。实际上,这样的处罚对小企业来说,太重了,而对大企业来说,又太轻了。环保执法操作起来很困难。

  按照规定,环保执法处罚的对象只能是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一旦遇到跨省、跨国、没有法人代表资格的子公司、无证经营户,处罚就无法进行。

  尴尬四:“先斩后奏”难以根绝

  排污许可证的发证顺序,应该是先环保,再到卫生、工商部门。可在桂林市却往往出现环保还没发证,卫生、工商就已发证,银行也早已放贷的情况。如果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就无法确定由谁来承担责任。

  为预防环境污染,桂林市环保局要提前检查,但在一些县份,却要求市环保局先到县政府去备案……

  立法建议:

  一针根治一顽疾

  出席年会的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目前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刚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据介绍,对保护漓江而言,目前可依靠的除了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还有广西的3部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对漓江的保护而言,这些法规仍显不够。

  与会人员认为,漓江要找到更加明确的“护身符”,至少应由自治区人大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漓江环境保护条例》,在桂林市设立高级别的漓江环境保护执法机关,综合行使保护漓江流域的政府职能。

  与会人员说,《漓江环境保护条例》的宗旨,应当强调对漓江山、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禁止或限制各类开发建设与山、水环境保护无关的行为和排污行为,明确并适当扩大漓江流域的保护范围。

  地方立法:

  政府与民间同声

  其实,保护漓江的呼声从来没有停止过。参加会议的自治区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周德林说,早在1998年前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曾把专门立法保护北海银滩、桂林漓江等风景名胜区,列入了当年的5年立法规划中。

  对律师们的呼吁和积极行动,周德林主任表示了支持。他认为,多年来,桂林市政府为了保护漓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如果《漓江环境保护条例》能顺利出台,无疑是一大喜事。

  呼吁立法保护漓江,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大的共鸣。《漓江宣言》发布前,志愿者们首先在高校内进行了宣传。仅两天时间,在广西大学等高校就有3万多人签名响应。公布在广西新闻网上的宣言,也得到了网民的签名支持。

  漓江,因为美丽而吸引世人的眼球。保持她的美丽,同样牵动着世人的心。

(上海供排水项目网戴晓红编辑,20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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