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宜昌城区排水设施增加和污水处理率的提高,运行维护费用大幅增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污水处理费吨水标准,有利于保障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有利于筹集资金加快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2007年21号文件执行,宜昌城区的污水处理费(不含夷陵区)标准进行了调整,从目前的0.4元/吨调整到0.8元/吨(不分用水类别),新标准从2007年12月份(2008年1月份抄见水量)起开始执行。由于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水价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我市城区水价将上调。
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凡在宜昌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拟建污水处理设施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
(上海供排水项目网陆僶睿编辑,20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