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0.30元/吨调整为0.50元/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为泉州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对领取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保障生活费,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
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按本收费标准执行,代征手续费应控制在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以内。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03年1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泉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