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我省现有的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事业单位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改制工作。凡未按《公司法》要求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参加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产业化招投标。
改制招手民资外资
省政府要求,现有投资运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积极引入民营资本、外资等社会资金参与改制工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进行工程扩建时,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衔接,可由现有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事业单位,组建独立的企业法人负责扩建工程的融资和建设;或引入投资企业合作设立新的股份制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或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由中标人购买已建部分并投资建设扩建工程。
同时,各地政府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在优先保证支付投资企业运营费用的前提下,可将污水、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配套的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的建设。
建立特许经营保证金制度
获得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承包经营权的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具体数额由招标人确定,但不得高于年运营成本的10%。保证金在承包经营期满后返还给经营企业。污水、垃圾处理厂投资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单方违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为减轻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压力,城市垃圾处理厂实行产业化改革后,根据现行法规暂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其所得税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填埋气体发电厂,进一步提高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程度。鼓励社会投资主体独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合作建设、运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投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其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
据悉,为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的产业化步伐,福建省政府有关垃圾处理产业化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企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
摘自 《东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