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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新办法(组图)

http://www.waterchina.cn 2010/4/8 锦州日报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04月08日讯)导读:贯彻实施《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完善收费政策,改善水污染状况,是市政府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2009年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2日公布,于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本报就该《办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 为什么要制定这部《办法》?
  
我市制定《办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2009年7月省政府发布《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征收范围、计量方式和相关政策做了重大调整,我市也需要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新政策;二是今年我市新建的污水处理二期设施即将投入运行,加上已经运行的污水处理一期设施,我市具有了日处理20万吨城市污水的能力。污水处理费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根据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现状,急需完善现有的收费政策。因此,制定《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法足额征收我市污水处理费,是落实国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保证我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办法》对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确定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新的征收范围涵盖了我市的各行各业,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 污水处理费由哪些部门征收?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采取一票两费的方式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查验征收,在市污水处理费专门征收机构成立之前,暂时抽调人员会同市公共供水企业征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票据。
  
■ 污水处理费如何计征?
  
《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并列举了五种情况下用(取)水量的计算方法: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计量设施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损坏的,按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水量。
  
二、对使用自备水源(含自备井和在河、湖取水)的单位,已安装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计量设施显示的量值计算。对无法安装、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损坏的,按核定水量征收;对无法核定水量或不按规定时间修复损坏的计量设施的,按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的80%在产品生产地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建筑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用水量。对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根据计量设施显示的量值或水泵铭牌流量每日实际运转小时计算水量。
  
五、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对长期坚持达标排放单位,也可以与运行情况挂钩,可适当减收,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65%。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不能对全部污水进行处理的,未处理部分污水应当全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对不缴纳或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有什么处罚措施?
  
《办法》规定,对不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排入河、湖、海等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我市的征收标准和污水处理费的管理与使用
  
按照锦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加强征收工作的通知》(锦政办发[2004]105号),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城市居民、机关事业单位用水0.51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含纯净水、矿泉水、经营性游泳馆、桑拿浴池、美容院、歌厅、洗车)1.20元/立方米,其它用水0.80元/立方米。
  
《办法》规定,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按月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市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环境,完善收费政策,改善我市水污染状况,提高市民缴费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能否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关键靠全市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要靠具体部门的严格执行;要靠全市人民及企事业单位的认真遵守。只有这样,我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希望全市人民、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为了我市的长久发展,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这片土地,认真地贯彻好、执行好、遵守好《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锦州日报,作者:记者张爱桐,上海供排水项目网胡旺云编辑,201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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