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04月20日讯)近日,江西省赣州市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实现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同时规定自今年3月起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该市对污泥无害化处置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发改部门负责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可研批复和立项;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控、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污泥处理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管;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污泥处理处置收费的立项并纳入污水处理费之中;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为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利用工作,防治二次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该市规定,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至2012年底前,全市将全部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
据了解,随着19座污水处理厂陆续建成并投入运行,赣州市污泥产生量不断增加。加强污泥产生、储存、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势在必行。因此,该市要求所辖各地要尽快完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的立项、可研和征地拆迁等项目前期工作,明确近、远期建设任务,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该市要求各地要对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定期对污泥处理处置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严肃查处倒乱排污泥的违法行为。
对已建成并运行,但尚未配套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应尽快配套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特别是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处理处置污泥。
无论采用哪种工艺技术处理处置污泥,都必须遵循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技术规程,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处理泥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切实避免二次污染。
为保证建设资金的供给,赣州市规定,各地要建立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建设财政预算倾斜力度,不折不扣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推动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营。各地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来源:中国建设报网,作者:黄洪鑫,上海供排水项目网胡旺云编辑,2011年0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