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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将如何发展

http://www.waterchina.cn 2003/11/13 9:18:00

  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和发改委要求各地加大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力度。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在四省三市进行的排污权交易示范项目效果如何?下一步是否可以在“两控区”乃至全国推广?为此,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
  排污权交易政策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和污染实际状况出发,引入发达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中国环境科学院研究员林红说,从开始提出排污权交易政策,企业就给予高度关注,其热情之高,超出了他们的预想。说明排污权交易政策把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环保“绑”在了一起,所以有动力。现在,一些地区比如长江三角洲电力发展迅速,新扩建电厂需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可是又不能突破环境总量,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所以,既不能突破环境总量,又要发展经济,排污权交易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
  目前,从污染状况来看,高架源和中低架源对二氧化硫浓度的贡献是不同的。中低架源主要影响地面浓度,高架源是酸雨的主要贡献者。近年来,二氧化硫接近地面的浓度达标地区越来越多,地面浓度在下降,可是酸雨污染趋于严重。高架源中电厂又占相当大的一部分。中低架源的管理成本较高,高架源计算评估比较简单。所以,排污权交易适合电厂等高架源。
  从示范实践来看,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山西、柳州地形复杂,与东部平原有所区别,高架源对地面浓度也有一定的影响。山西等地地面未达到二级标准,没有长江三角洲经济发展迅速,对二氧化硫指标需求迫切程度也没那么高。只有高需求,资源稀缺,才能形成交易的市场。所以,对于不同的地形地貌、气象背景、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
  以上分析表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快,二氧化硫排放指标需求高,计算、评估简单,管理成本比较低,适合开展排污权交易。可以把长江三角洲地区作为深入试点,把体系做得更规范,再逐步扩大到珠江三角洲地区、华北和东北地区。
  谈到排污权交易在中国如何进一步发展,美国环保协会中方高级项目负责人张建宇认为,在2000年修订的新大气法中,环境管理思想从浓度控制向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方向的转变,排污许可证制度写进大气法,对于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但是,迄今,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还没有立法,而立法需要以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基础。这可以类比中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关于排污权交易政策是否适合全国范围推广,张建宇认为,区域越大,效率越高。环境治理是跨区域的,这一点在大气污染方面尤其突出。水污染有区域断面监测,大气的流动则根本无法限制。问题在于各地排放量和治理能力不尽相同,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经济水平不一致。环境意识、经济能力、环境容量、政策执行水平等等存在着差异。所以,搞“一刀切”,显然是不行的。
  现在区域经济和环境管理都很受专家和媒体关注。我们可以尝试在环境治理基础比较好的区域,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开展排污权交易。不久前,全国政协委员赵国通呼吁:“对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开展区域合作治理和监控,在国际上早有成功的例子,而且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长江三角洲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也迫切需要建立这样的区域治理监控机构。”所以针对这些情况,在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地区,特别是长江三角洲这样的区域,建立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将会较为有效地缓解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矛盾的压力。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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