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诉讼案件11月20日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从事污水处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津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认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取消了其企业赖以生存的《长春汇津污水专营管理办法》,导致自身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因此,以长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排水公司欠费起争端
1999年,长春市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与汇津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投资建设中外合作污水处理厂。长春市排水公司与汇津公司于2000年3月签署《合作合同》。同年7月14日,长春市政府颁布《管理办法》,确定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支付渠道:自来水公司向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然后经市财政局专项账户拨付给排水公司,再由排水公司支付到合作公司。
《管理办法》还对下述事宜进行了规定:授予项目经营者建设和处理污水的权利,规定了项目的污水处理指标、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补足安排,投资者与运营者的权利义务,授权长春市城市排水公司与汇津公司合作,成立合作企业,双方的总投资为人民币3.2亿元。通过该项目,长春市成功地引资人民币2.7亿元,并且建设和运营了一座日污水处理能力达39万吨城市污水处理厂。
2000年底,项目投产后合作运行正常。但是从2002年年中始,排水公司开始拖欠合作公司污水处理费,造成企业运行资金短缺,影响了正常生产和经营。而自2003年3月起,排水公司开始停止向合作企业支付任何污水处理费,导致合作企业欠收的污水处理费(截止到今年10月底)累计达到约9700万元人民币,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为解决争议,汇津公司邀请吉林省外经贸厅出面调解,在今年5月28日的调解会上,汇津公司才得知长春市政府已于今年2月28日废止了《管理办法》。汇津认为《管理办法》是政府作为支持污水处理企业而做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授权行为,废除《管理办法》等于摧毁了合作公司成立及运营的基础,“长春市政府单方面取消《管理办法》,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权力和利益。”
在多次调解无果,问题得不到应有重视和妥善处理的情况下,汇津公司于今年8月21日以长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希望长春市政府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创造污水处理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同时,汇津仍然希望通过坦诚友好的方式,与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排水公司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方案。
政府清理“固定回报”?
在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长春市政府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长春市政府认为,2003年2月28日做出“关于废止《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长府发【2003】4号)的决定,是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的要求,在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依法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废止《管理办法》并不影响《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中外合作企业的正常运行和经营,也不实际影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长春市政府在答辩状中表示,“汇津公司与市城市排水公司所签《合作经营合同书》是一份权利义务不平等、违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具有大量保底条款和固定汇报条款的合同书,是一个采取规避中国法律而设定、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而《管理办法》是在中外双方极力要求下对这种与法律相抵触的固定回报项目的支持”。
政府方面认为,《管理办法》必须依法废止、撤消,“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要求,《管理办法》正属应该清理、废止、撤消的范围。
至于【2003】4号决定一直没有发给汇津公司,答辩状中的解释是:按行政机关行文管理规定,决定只向原《办法》受文单位发送,排水公司和合作企业都不是原受文单位,因此决定没有发给汇津公司是必然的。
长春市政府同时认为,对《管理办法》的废除,并没有免除排水公司向汇津给付污水处理费的责任,也没有切断
所谓“资金链”。污水处理费现照常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按上级部门规定和标准向用水单位和居民收取,上缴市财政后按申请和需要拨付给市排水公司用于污水处理项目,其中包括汇津项目,但不仅限汇津项目。
至于汇津合作方城市排水公司要求修改合同,解决变相“固定回报”不合理条款,拒绝给付污水处理费,那是合作企业双方股东间的民事纠纷,应由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与政府行政管理行为没有关系。
记者注意到,长春市政府在答辩状中的措辞极为严厉,表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水排污治理项目上非法投机取利,不仅为社会公德所不容,也为国家法律所不准,任何这种请求市政府都不能支持和允许。
污水处理厂面临停产危机
《管理办法》是否是对固定回报的支持?国办发【2002】43号通知,主要内容是妥善处理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项目,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协商,并“妥善处理涉及固定回报的外资项目。汇津公司认为,如果长春市政府试图依据该通知废除《管理办法》,首先要给出固定回报的解释。
汇津的代表律师表示,“到目前为止,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府并没有对固定回报给出准确定义,长春市政府不能断然认定这个项目是固定回报。如果市政府不能说明什么是固定回报以及论证汇津项目属于固定回报,废止《管理办法》的决定就是错误的。
因此,汇津公司认为政府取消《管理办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消,并且给合作公司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管理办法》是长春市政府在国务院1998年通知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下达两年后,为支持合作项目而颁发的。合作企业的成立经过法定程序,合作合同也获得政府批准和国家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备案。如果合作项目涉及固定回报问题,又怎么会获得批准呢?
另据汇津方面的说法,合作合同审批机构吉林省外经贸厅的官员在今年5月合作双方的调解会上曾明确表示:合作项目不存在固定回报,符合国家法律。
此诉讼案经过法院庭审,正在等候判决。然而汇津表示,预计到今年年底,由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资金即将用尽,污水处理厂将面临停产的危机。如果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要面临的将是加重松花江流域水污染,影响下游城市的饮用水源,后果不堪设想。
(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