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保定市人民政府同意的《保定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细则(试行)》明确指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组成部分,城市供水价格及相关取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并履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根据该市《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细则(试行)>和<保定市2003-2010年市区污水处理费价格改革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随城市供水价格一并征收,即在保定现行水价基础上,居民生活用水加收0.25元/m3的污水处理费,其他类用水加收0.31元/m3污水处理费,同时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局冀价工字(2000)第44号文件精神,代收单位可提取代收污水处理费总额2%的手续费。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企业的污水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是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应适当核减,核减后的收费标准按补偿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另行核定”。
《通知》规定,在执行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实行分质水价、季节性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即使用地表水执行基本水价,使用地下水的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上浮20%;居民生活用水7、8、9三个月实行季节性水价,标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上浮20%另行确定;在抄表到户、户表分离的前提下,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阶梯式水价。
《通知》同时规定,凡使用自备井的单位按基本水价80%交纳水资源费,按基本水价20%交纳分质水价。 (中国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