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下列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使用再生水: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2、规划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公寓、高层住宅;3、日取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企业、大专院校和工业小区;4、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用水单位。
按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并将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办法》中还规定,再生水管道、水箱等外部设施表面应当涂成浅绿色,出水口必须表明“非引用水”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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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改善水质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并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也就是俗称的“中水”。它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设施工、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