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在临桂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转前的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饮食、服务、娱乐等特殊行业按0.25元/立方米收取,居民按0.15元/立方米收取。2005年1月1日以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饮食、服务、娱乐等特殊行业按0.30元/立方米收取,居民按0.20/立方米收取。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转后的收费标准经重新向自治区物价部门申报批准后另行公布。
在排水量的计算和处理费收取上,《通知》规定: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安装水表的,其排水量将按用水量计征,费用由桂林市自来水公司临桂公司代收,用户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未安装水表的,其排水量由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核定计征,费用按月到县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缴纳。
据了解,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污水处理厂的运转,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将负责对排污缴费的稽查工作,对不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每天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交者则依法追缴和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