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臭水能否“冲”开官员引咎辞职正常化之门
自5月29日开始,因为太湖的蓝藻大规模爆发,导致无锡市的水源地太湖之水无法正常供应给市民。据报道,有超过200万的无锡市民饮用水受到影响,生活秩序被打乱。直到现在,虽然水质状况有所好转,但仍然没有恢复正常,无论从其社会影响还是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看,都可以说是一起突发性的公共事件。
面对这一事件,我们看到了无锡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予以应对,减少了社会震荡,安抚市民生活,尽量缩小其负面影响。但是,这样的行为,从西湖因受污染而导致蓝藻大规模爆发的根源来看,很难开脱其政府的治理污染不利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像这次无锡市发生的太湖水污染事件,涉及几百万市民用水,无论怎么说在全国造成了比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引咎辞职是应当的。这样做,不仅体现的是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政府官员以民为本、敢于负责的高尚品质。这样做,不但不丢人,如果主动提出,还会得到人民的同情和谅解。
根据官方的报道,在我国的官员当中,因突发性事件、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本人主动提出引咎辞职的是:发生在2003年12月13日的中石油川东井喷事故。2004年4月,时任中石油总经理的马福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并提出引咎辞职,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同时,中共中央也批准马福才辞去中石油集团党委书记职务;另一个在全国影响较大的是,2005年12月,因吉化公司爆炸,引发松花江水域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除此以外,我国虽然每年都会发生不少在当地或全国有 影响的公共事件,但责任者主动提出引咎辞职的很少。可以说,引咎辞职的正常化机制尚未形成,无论是负有责任的官员还是公众,对引咎辞职还不能以客观的心态去看待。
其实,在我们整天都把“与国际接轨”喊的震天响的语境下,想想看,真正“与国际接轨”的都是什么呢?像国有企业老板的百万年薪、银行跨行查询收费等都是对权利阶层、垄断行业有利的的“接轨”,而其他一些国家政府官员因突发公共事件、性丑闻、以职务之便谋私被媒体揭露,甚至接受企业赞助观光旅游、打高尔伏球被曝光,都是引咎辞职最常见的原因。但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能够大量的引进国外的先进科学技术,而这些先进的吏治理念,为什么就不能引进?以为人民谋利益为宗旨的共产党,比起资本主义国家的吏治来,应当更加有所作为。
我们期盼以太湖水污染这一公共事件为契机,使我国政府官员引咎辞职逐步走向正常化渠道。
(来源:博客中国vip.bokee.com,作者:李季平 电话:13932141625 邮箱:qsdd-2008@163.com)(水业中国网晓红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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