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将加速
近日,石家庄市制定《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做好今年及“十一五”后三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大力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
近年来,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虽有所控制,但距省控目标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作为控制区域水污染重要手段的城市污水处理建设工作,进展不平衡,造成部分河流水污染问题突出。因此,《意见》确定,石家庄市将重点抓住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管理这一关键环节,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意见》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进度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部分县(市)、区的污水处理厂要力争提前建成并投入使用,进度落后的县(市)、区要抓紧落实各项工作,尽快实现工作目标。
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要不断深化“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将占全市水污染负荷80%以上的162家水重点污染单位,作为石家庄市重点环境监管对象,保证其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其中,对于一年内存在两次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或偷排偷放污染物行为的,将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意见》规定,石家庄市将积极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政策、标准及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确保污水处理厂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正常运行。2007年年底前,向城市(镇)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意见》要求,要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提高考核权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县(市)、区,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定期调度并解决本地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善当地水环境质量。
(上海供排水项目网陆僶睿编辑,20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