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峰化工大量排污成被告
12月10日,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正式向清镇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据悉,这是两湖一库管理局成立以来,正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红枫湖水质的首桩环境污染案件。
管理局在诉状中指出,坐落在红枫湖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公司在生产磷胺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磷石膏废渣,均堆放于厂区以北约3公里的磷石膏尾矿库内,距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直线距离仅有800米左右。尾矿库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约积屯磷石膏废渣20至30万吨,迄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万至300万吨左右。由于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磷石膏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羊昌河。今年10月27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检测中心站对该公司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渗滤液的PH值为2.25(呈酸性),总磷(TP)浓度高达50060毫克/升,氟化物浓度高达536毫克/升,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II类水质标准(总磷超标9.8倍,氟化物超标0.14倍)。为进一步核查磷石膏矿库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的影响,贵州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通过对当地的周边水环境进行监测,通过和各种数据比对,得出了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的结论。
原告方两湖一库管理局认为,被告在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大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严重污染了红枫湖水质,危害了广大民众的身心健康。作为专门保护红枫湖水源不受污染的单位,采取各种措施保护红枫湖环境自是责无旁贷。为此,依据《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红枫湖及其上游河流羊昌河环境的侵害,并排出妨碍、消除危害。
记者昨日了解到,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法庭已正式受理该案。
(上海供排水项目网陆僶睿编辑,20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