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各县都要建污水处理厂 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
延迟一年未达标且水污染严重状况无明显改善, 主要领导面临辞职
建设污水处理厂、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禁建水污染物严重的项目、水质达标情况与财政挂钩……随着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印发,石家庄将打出“重拳”治理水污染问题。
在昨天召开的全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会议上,石市政府调整完善了我市水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和水质控制指标,并重新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了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而且,市政府还实施了重点河流市级领导分包责任制,5名市级领导分别分包了滹沱河、洨河、汪洋沟、磁河、石津总干渠及邵村排干渠,专门负责对其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实行重点治污工程和水质目标问责制。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未达到目标要求,延迟半年且当地水污染严重状况无明显改善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延迟三个季度的,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纪律处分;延迟一年且当地水污染严重状况仍无明显改善的,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
同时,自2008年1月起,石市将实施水环境质量奖惩制度,各县(市)、区水质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将与财政挂钩,达不到目标值的,由市财政局从各县(市)、区年度经费直接扣缴不同额度的资金。
【方案细节】
每个县都要建污水处理厂
到2008年底,石市基本实现每个县都建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此,市政府对每一个城镇污水处理厂都制定了详细的建设时间表,有关部门每季度都进行建设进度调度,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无故不运行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
2007年底以前,市区和各县(市)都要按要求对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其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今后三年逐年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费用差额予以补足,以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列入专项资金,全额用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营。
2008年底前将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
明年1月15日前全面排查
2008年1月15日前,各级环保部门都要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严重超标的违法排污企业及屡查屡犯、偷排偷放的企业,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并暂收排污许可证。当地政府要对上述排污企业全部下达停产整治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其间要限产限排,确保排污达标,逾期完不成整治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
高额高限处罚偷排企业
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屡查屡犯、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给予高额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必须雨污分流
今后,石市要求新建项目排水必须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分别接入相应市政管网,在与市政排水管线接通管的前端,须设置检查井,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手续。对现有企业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于2008年1月底前建立检查井位置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厂区外接入市政管网处未设置检查井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列入本级年度市政改造计划,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底,否则市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审批该企业改扩建项目。
不再新建化学制浆生产线
2007年底前,石市将取缔所有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皮革加工(含后整饰工序)企业和园区,取缔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并分阶段取缔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
全市不再新建化学制浆生产线;禁止新建单条生产线生产能力小于年产30万吨新闻纸、年产10万吨文化用纸、年产30万吨箱纸板和白纸板、年产10万吨其他纸板项目;“十一五”期间,原则上不再新建淀粉生产企业;禁止新建固定资产投资600万元以下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原药制造企业。
(上海供排水项目网陆僶睿编辑,200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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