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年3月起实施 往农田排城市污水违法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向农田排放不符合灌溉水质的城市污水、建筑垃圾将属于违法行为。
即将实施的《条例》将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从事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盛装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容器、包装物及过期报废农药、兽药、废弃农用薄膜等,不得随意丢弃,应当交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废弃物回收点集中处理。
《条例》中还规定,向农田、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标准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和农产品生产加工污水;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和渔业水域倾倒城市垃圾、废渣、油类、有毒有害废液、含病原体废水和其他废弃物,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供排水项目网陆僶睿编辑,200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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