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凡超标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行政执法、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人工林的采伐及水质监测等。
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筑坝、围库造地、爆破、采石、挖矿、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禁止在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或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禁止在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设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商品林用地限期调整变为生态公益林用地
库区林木管理也有明确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报省政府批准。已规划为商品林用地的应限期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用地。纳入生态公益林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态公益林的规定给予补偿。
库区周边城镇应建污水处理厂
松涛水库周边有关城镇应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城镇污水接收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达标排放。松涛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乡镇应建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同时,水库周边有关市、县政府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城镇垃圾处理控制性规划,建设标准化垃圾处理厂,对城镇垃圾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乡镇、农场应建垃圾处理场所。村庄、居民点应设置垃圾集中堆放点,定期回收处理。(
(上海供排水项目网戴晓红编辑,200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