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实施办法今年2月出台
绍兴地区企业将告别排污权无偿获得的历史,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经过几年的努力,绍兴市已具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本条件。全市各县(市)已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已经实施总量控制,对超总量、超标准排污行为的监管机制已较为完善,企业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也有一定认识。绍兴市政府考虑到当地的环境资源已趋于饱和,应该让有限的环境容量资源既保障经济发展所需,又避免因过度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恶化,发挥环境容量资源的最大效能。在此前提下,绍兴市于2007年11月12日出台了《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见》;绍兴市政府制定的《绍兴市区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办法(试行)》也将于今年2月出台。《办法》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在此之前已依法成立的排污单位(统称“老污染源”)通过转换或补交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办法取得排污权。之后,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和新设立的排污单位(统称“新污染源”),应通过向环保部门申购或向其他排污单位购买的办法取得排污权。
绍兴市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权类别限两类,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种污染物排放许可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采取区别对待的实施原则,即采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由政府统一牵头实施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收取后,主要用于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来源:中国环境报,上海供排水项目网陆僶睿编辑,200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