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建设生态城市
为巩固提升创模成果,提高地方环境标准,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建设生态城市,经市政府批准,日前,天津市环保局与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实施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提出将为我市水环境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更有利于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在促进污染物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和建设生态城市中发挥重要作用。
“十一五”期间,我市将加大污水处理厂和收水管网的建设力度,规划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7座,新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34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4万吨/日,可解决所有工业园区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11个新城、30个中心镇和10个外围组团的污水处理问题。届时,我市各重点发展行业规划所在地区都将建设有污水处理厂,全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73.8万吨/日,可以满足全市污水处理的需求。
据了解,《地方标准》中提出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以及悬浮物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6项指标,污水排放浓度限值分为三级。对于直接排入水环境的污水,该《地方标准》的一级和二级限值较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如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值由现行国标100毫克/升提高到50毫克/升、二级标准值由现行国标150毫克/升提高到60毫克/升,分别提高了50%和60%,更加接近于环境质量标准,有利于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地方标准》的制定紧密结合我市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容量有限的实际情况,从促进企业实现污染减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向工业园区或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集中,促进污水资源化入手,通过大幅度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在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同时,为滨海新区经济高速发展腾出更多环境容量。同时,通过工业布局的调整,可以促进污水规模化、集约化治理。今后,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可以根据需要回用于工业、绿化、市政杂用、河道景观补水、农业灌溉等,经深度处理以后还可以作为生活杂用水使用,实现污水的资源化,缓解我市水资源短缺的压力。
(来源:人民网,上海供排水项目网陆僶睿编辑,200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