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酝酿“环境补偿制”上游来水脏要罚钱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4月13日讯)上游污水超标,导致下游环境污染,以后这种行为需要付补偿费了。
记者获悉,辽宁省有望于6月1日起实施“环境补偿制”,成为继江苏省之后,国内第二个实行此项制度的省份。上游污染下游,需付费,逾期不补偿,省环保部门将对上游城市实施“区域限批”。
据《辽宁省跨省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及补偿办法》“讨论稿”显示,出市断面当月水质平均值超过考核目标值的,上游地区应给予下游补偿资金。该资金须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补偿标准暂定为:干流出市断面,50万元×超标倍数;支流出市断面:20万元×超标倍数。其中,超标倍数=(该出市断面月监测平均值-该出市断面水质目标值)/该出市断面水质目标值(注:受外省来水影响的扣除影响部分)。
据省辽河办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目前的内部监测,目前各市的水污染超标倍数最高的在1.2倍左右。这意味着,超标最多的城市全年需要支付720万元左右的补偿费。
环保部门将定期公布影响出市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督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导致出市断水面水质恶化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出市断面长期不能达标的,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不按期缴纳补偿资金的市,省环保部门将对该市实行“区域限批”,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来源:华商晨报,作者:记者杨海峰,上海供排水项目网helen编辑,200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