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水处理厂排污不达标将对当地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4月14日讯)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对污水处理厂排污不达标的,将对当地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
浙江省环保局曾在2005年宣布对污水处理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严重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本为治理污水建造起来的污水
处理厂却成了污染源,一时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
浙江省环保局发现,当时已建、在建的65家污水处理厂有三大问题:停运或偷排偷放污水,未安装脱氮除磷设施、企业排放污水严重超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能力。
此外,2006年,浙江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布了28家环保不良信用企业。在这28家企业中,有13家为污水处理企业。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新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1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现有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规划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同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2010年前,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改造和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
(来源:新华网,作者:记者岳德亮,上海供排水项目网helen编辑,200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