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缴了排污费,就是合法排污”这所高校太荒唐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5月16日讯)保护环境对于国家来说是一项基本国策,对于单位来说是一种社会责任,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理念。特别是那些知识分子成堆的单位,理应是保护环境的排头兵,而那些有知识、有文化的社会精英,则更应该是环保的急先锋。但是,13日《楚天都市报》的这条新闻却叫人大跌眼镜:“按规定缴了排污费,就是合法排污。武汉某高校的这一说法被法院否定,该校因排污口对接渔场养殖水域受污被判赔12万元。”“去年5月,洪山青菱渔场紧邻某大学的黄家湖水域漂浮大量死鱼。经调查,是大学里两个排污口直接通进湖内。环保监测部对排污口污水检测显示,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严重超标,造成水体中溶解氧含量下降。
省渔业环境监测站进一步评估,两处排污口造成黄家湖污染面积为200亩,各类鱼死亡约4万斤,损失9至14万余元。
渔场据此向高校索赔经济损失,但校方称,已按规定缴纳了排污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排污。”( (楚天都市报))。
按规定缴了排污费,就是合法排污,就可以无所顾忌的排污,就能够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堂堂的大学竟也是这样的认识,竟也有这样的行为,这真让人不知说些什么好。
那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还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法律中明确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而且“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从新闻中得知,武汉某高校的确交了排污费,但是,他们长期排放严重超标的污水,却没有看到他们制定规划,进行治理的行动。而是把交纳排污费当成随意排污的通行证,当成规避法律处罚的盾牌。
从立法的理念上来说,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其目的是在因为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科技又没有发展到可以完全杜绝排污的情况下,用经济的手段来控制排污的总量,以增强排污者治理污染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最终达到彻底杜绝排污的目的。所以,法律在规定那些超标准排污者除去交纳排污费外,还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且造成污染事故的,还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说,武汉某高校“按规定缴了排污费,就是合法排污”的说法显得多么荒唐。
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环境的好坏决定我们的生活质量,这已经是妇孺皆知的道理。而大学作为培养高知识、高素质人材的学府,是一个人材济济,文化气息浓郁,知识气息浓厚的地方,应该是更明事理,更懂法律的地方。但是,在这条新闻中,人们看到的却是有些泼皮、有些无赖的味道。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笔者分析,第一,这不是与人们的法律素养有关,而是与人们的观念有关。在许多人的意识里,也知道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却总认为那是别人的事情,与自己不相关。所以,对别人损害环境的事,他也一样慷慨激昂的声讨,一样怒火冲天的谴责。但是,事到自己头上,他总认为没有什么,也就是责人严、责己宽。第二,在许多人的心目中,总认为《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是软法,是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所以,即使明明知道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把它当回事。事实上也确有这样的事例。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听说过,哪个因为损害了环境而被判刑坐牢的,也没有听说过因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而被处以巨额罚款的。有些给予罚款处理的,也是公家交钱了事,对个人来说既没伤皮,又没伤肉,所以,他也长不了记性。武汉某高校尽管是精英云集,但是,却也不能免俗。第三,确有一些地方的环保执法部门把收取排污费当作敛财的渠道,只要缴纳了排污费,就不管你超过标准多高,排放量有多大,他也是听之任之。如果有人投诉,他们或是装聋作哑,或是故意拖延,再或是与排污者同流合污,导致排污者有恃无恐,把缴费排污费当成合法排污的执照。
所以,要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缴了排污费,就是合法排污”的现象,就必须在加大环保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加大环保的执法力度,坚决制止那种把收取排污费当作敛财的渠道的现象,还排污费的本来面目。
(来源:荆楚网,作者:剑气如虹,上海供排水项目网胡旺云编辑,20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