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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十大建设工程、四项整治重点、十大政策措施概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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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5月29日讯)十大建设工程

近期拟实施“十大建设工程”,包括28个具体项目,各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资金安排和责任分工如下:

一、汾河中下游河道生态修复工程

其中,由山西省水利厅组织实施的有五项:

1、汾河中下游河道整治疏浚项目。

建设内容:整治宽度和清淤疏浚河道主槽,其中中游段规划河槽宽度80~120米,下游段规划河槽宽度80~100米。规划疏浚河道350公里;修建和加固险工控导工程208处/102公里;堤防加固70公里;堤基隐患处理45段/50公里;泥结石硬化堤顶路面440公里,拦河潜坝46道。

工程2008年启动,工期2年。

2、汾河入黄口堤防下延项目。

建设内容:下延汾河堤防工程,将汾河入黄口位置稳定在万荣庙前以下,彻底解决黄河对汾河下游的顶托倒灌问题。

工程2008年启动,工期2年。

3、汾河人工湿地建设项目。

建设内容:在汾河中下游较宽阔的河滩上修建人工湿地,扩大水面,净化水质。共修建河道人工湿地21个,总面积2020万m2。

工程2009年启动,工期2年。

4、调蓄工程清淤项目。

建设内容:对汾河中游河道二、三、四坝调蓄工程的库区清淤和围堰堤防的加高加固、桥闸改造。

工程2009年启动,工期2年。

5、兰村至柴村桥段整治项目。

建设内容:利用二库下泄洪水充填砂坑,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自然形态,修建人工湿地。

工程2008年启动,工期2年。

其余三项由省水利厅协调指导实施:

1、支流河口整治项目。

建设内容:对流域面积超过300平方公里的31个一级支流入汾口段进行整治。

工程2008年启动,工期2年,由省水利厅协调指导相关市县政府实施。

2、太原城市水系循环项目。

建设内容:引汾河水流经森林公园、迎泽公园、南沙河,再流入汾河,在太原市城区形成循环水系。

工程2009年启动,工期2年,由省水利厅协调指导太原市政府实施。

3、风峪河河道治理项目。

建设内容:建设铅丝石笼跌水19座,铅丝石笼护堤4600米,将砌石护坡2050米,水工砖护坡4450米,浆砌石堤防10.1公里,河道清理10公里等。

工程2008年启动,工期2年,由省水利厅协调指导太原市政府实施。

二、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

——干流沿线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

建设内容:①在汾河干流两侧山丘区建设谷坊500座、荒滩造地180公顷。由省水利厅协调指导相关市、县政府实施。②在汾河干流两侧贫困县营造生态防护林820公顷,经济林380公顷;修筑以小型淤地坝为主的淤地坝147座,生产坝350座,谷坊680座,荒滩造地76公顷。由省以工代赈办协调督促相关县(市、区)政府实施。

——汾河干流植被建设

建设内容:建设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2.1万公顷,干流两岸各100米宽的护岸林带373.5公里,林网(带)0.36万公顷,封山育林0.7万公顷。同时,结合退耕还林后续扶持政策,支持发展经济林。由省林业厅协调指导干流沿线市、县及管涔山林局实施。

——汾河流域湿地保护

建设内容:建设汾河上游、绵山、天龙山、云顶山、霍山等湿地保护区13个。由省林业厅组织实施。

——汾河干流沿线草地治理

建设内容:围栏封育2.87公顷,鼠害防治3.3万公顷,虫害防治6.4万公顷及青贮窖、饲草机械和舍饲养殖等封山禁牧工程配套建设。由省农业厅监督指导相关市、县政府实施。

以上项目均在2008年启动,工期两年。

三、流域地表水调蓄利用工程

——水土保持调蓄淤地坝项目

建设内容:按大中小1∶1∶5比例在汾河干流两侧建设水土保持调蓄淤地坝100座,增加坝地480公顷。工程2008年启动,工期两年,由省水利厅协调指导相关市、县政府实施。

——五马水库、松塔水电站、柏叶口水库、龙凤水库、石膏山水库等5个项目

相继于2007年、2008年及2009年先后启动,工期3—4年,由省水利厅协调指导相关市、县政府实施。

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建设内容:拟建的10座和在建的14座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及管网配套工程;按照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对已建成的17座污水厂提升改造工程。项目2008年启动,工期两年,由省建设厅协调指导相关市、县政府实施。

五、工业废水达标治理及深度处理回用工程

未达标工业企业实施废水达标排放项目109个,42家企业实现达标回用,52家企业实现废水深度处理。项目2008年启动,工期两年,由省环保局协调监督相关市、县政府及企业实施。

六、煤矿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工程

包括对禁采区关闭后的11个矿井矿区和限采区内7座煤矿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修复治理内容主要为采空区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治理面积约16.5平方公里。

两项工程分别于2008年、2009年启动,工期两年,由省国土资源厅协调监督相关市、县政府及煤矿企业实施。

七、矿坑水处理及回用工程

涉及太原、忻州、晋中、吕梁、临汾等5市60多项,总投资约3亿元,按照“谁排放,谁处理”的原则,全部由煤矿自筹。项目2008年启动,工期两年,由省环保局协调监督相关市、县政府和企业实施。

八、汾河源头移民复垦及开发工程

——移民补助投资 对宁武县57个村、7200人进行移民搬迁。项目2008年启动,工期两年,由省扶贫办协调指导忻州市(宁武县)政府实施。

——移民土地复垦及修复 对搬迁后的57个村址进行生态修复治理。项目2008年启动,工期两年,由省国土

资源厅协调指导忻州市(宁武县)政府实施。

九、河流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工程

——主要支流和排污口水质监测 在主要支流、主要入汾污水排放口建立60个水质监测断面,对汾河中下游的水质进行全面监测。项目2008年启动,工期两年,由省水利厅组织实施。

——水质监管项目 ①汾河流域203个重点工业企业及41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②新建东六度、温南社、南姚、南关、站里5个市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③完善汾河全流域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完善县级执法监察、应急、通讯等装备,对100个排污口进行规范化建设。项目2008年启动,工期两年,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相关市、县及企业实施。

十、汾河灌区末级渠系配备改造工程

实施配套改造面积78.3万亩,完成斗、农渠道整修64万米,完成建筑物9268件,干支渠防渗15公里,改造渠系建筑物80处。工期两年,由省水利厅组织实施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的改造,协调指导相关市、县政府实施斗、农渠及田面工程。

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对每个工程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落实责任作了安排。经初步估算,上述十大建设工程总投资106.02亿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4.03亿元,按原有计划渠道省投资6.61亿元,市县投资15.07亿元,企业自筹及其它专项资金等53.71亿元,需要各级政府新增安排投资26.6亿元。各级政府的投资来源应包括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财政预算资金及各类政府专项资金。其中,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新增投资18.66亿元,拟在三个计划年度中按3∶5∶2进度安排,即2008年起步实施安排5.6亿元,2009年集中实施安排9.33亿元,2010年扫尾工程安排3.73亿元。

四项整治重点

一、汾河源头煤矿关闭

汾河源头的保护作为重点,近期,首先对禁采区11座矿井实行关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煤炭局协商相关市、县政府制定具体关闭方案,并协调监督相关市、县政府实施。

二、太原主城区全部退出采煤业

由太原市政府负责制定关闭小煤矿及市辖区煤矿退出时限、标准、工作流程和具体措施,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工作,支持和鼓励被关闭煤矿发展替代产业。

三、污染企业关停搬迁

继续实行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制度,彻底取缔汾河源头和汾河沿岸3公里范围内污染企业和污染项目,取缔破坏汾河生态环境及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依法关闭汾河沿岸违法排污口;对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淘汰;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居民集中区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实施易地搬迁和升级改造;对虽合法但影响汾河水质的企业,也要实施关停或搬迁。2008年,流域内未达标的109家重点企业年内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否则一律关闭或停产。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环保局、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市县政府制定,并负责协调监督实施。

四、加大地下水超采区关井限采力度

按照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兼顾生产和生态用水的原则,严格控制在严重超采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开采地下水。加快制定地下水超采区控制和治理目标规划及关井压采措施,对地下水资源实行有效保护。2008年,首先取缔违法、违规、违章水源供水的自备井。同时,加快地表水利用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引黄工程和禹门口提黄工程现有能力,调用黄河水和沁河水,做好用水衔接,确保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正常需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调监督有关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另外,汾河干流复流水源保障及调度运行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引黄局负责。

十大政策措施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汾河流域生态功能区规划和扶持政策

进一步细化汾河流域的生态功能分区及产业结构布局,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实现煤炭开采的绿色、节水转型;对化工、电力、冶金、煤炭、造纸等领域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施实行严格淘汰,遏制其对流域水环境的污染;细化汾河流域全社会节水规划,制定节水政策,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绿色产业、节水型工业,提高水的使用效益;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镇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加快林权制度改造,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植树造林和荒山荒坡绿化工程建设。

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等按照各自职能,协调流域各市、县制定和完善行业和区域规划、政策措施,做好规划的衔接和实施。

二、科学划定禁采、限采范围,规范矿山开采行为

根据流域内矿山企业对汾河的影响程度,对可能直接破坏汾河河床、导致地表水直接漏失的区域实施禁采,在禁采区外围一定区域实施限采。

省政府常务会通过的《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已对禁采区和限采区作了初步划定。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局等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上述禁采区、限采区和汾河源头保护区进一步细化,并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以地方法规形式向社会公示执行。

三、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确保汾河水质达标及合理利用

根据汾河水资源开发利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汾河干流共划分五个一级水功能区:汾河静乐源头保护区、汾河静乐娄烦开发利用区、汾河古交保留区、汾河太原运城开发利用区和汾河河津缓冲区。其中,汾河兰村断面以上六个二级水功能区为重点保护区。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进一步核实汾河干流不同功能河段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不同功能区的限制排污总量,并增设监测设施,强化监督检查制度,逐步完善以水功能区管理为重点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此项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协调落实。

四、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维护重要水源保护区利益

制定和完善汾河源头相关市县的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扶持政策,适当合理增加财政转移支付数额和扩大补助范围;对禁采区、限采区关停的企业实行必要补偿的同时,省级财政可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当地政府合理的补偿,确保地方利益不受损害;对影响汾河水源水质需要搬迁的企业,土地部门负责优先解决搬迁用地问题。此项工作分别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五、建立和完善用水价格体系,有效调整供水结构

按照依次鼓励使用再生污废水、中水、引黄水、地表水、地下水的原则,逐步理顺各类水的比价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比价体系。并针对不同收入群体和用水对象,制定差别水价和累进收费费率,旗帜鲜明的运用价格政策进行鼓励、限制。当前,重点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加快提高地下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行为。二是合理制定中水价格,积极开发中水市场。本着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在低于同用途自来水价格一定比例的范围内,制定有利于中水回用产业健康发展的中水价格。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协调落实。

六、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2008年底前,汾河流域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2009年底前,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平均不低于0.7元/m3,并对不同用水户实行不同标准。2010年—2014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不低于1.2元/m3。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环保局落实。

七、建立市场激励机制,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总量

积极推进环境污染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改革,探索研究汾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交易方式,逐步实现排污权由无偿取得变为有偿使用。加快建立企业自觉珍惜环境,减少污染排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牵头组织制定。

八、合理制定补贴方案,有效调配生态用水

根据汾河天然来水现状,近期必须通过跨流域调水以补充汾河干流地表水水量。目前,省水利厅已制定了 《汾河干流复流水源保障及调度运行方案》,提出上、中游利用引黄水,下游调用沁河水的调水办法。初步测算,年供水总成本为2.29亿元,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按年度实际调剂水量给予补贴。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引黄局落实。

九、进一步规范采砂行为

对《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修订与完善,提高采砂管理费,并强化采砂管理,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厉的经济制裁措施,确保汾河河道流水通畅和安全。此项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物价局落实。

十、采用多元化筹资方式

对因企业污染造成的治理项目投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自筹解决;对可以通过市场融资的项目,政府要帮助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市场运作;对可列入中央扶持的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省、市、县和项目单位按国家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对跨市区域实施的重要公益性基础工程,工程投资主要由省级政府安排,市县政府予以必要的配套;对市、县属区域内实施的一般公益性基础工程,工程投资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省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重大公益性、服务性项目和骨干工程的投资,全部由省级政府安排;对由各类专项基金安排的以及财政给予补贴投资的项目,仍按原投资渠道和管理办法落实资金。

(来源:山西日报,上海供排水项目网helen编辑,20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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