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须持证排污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6月3日讯)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2008年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明确闽江流域内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省流域整治联席办今年开始将组织对闽江流域综合整治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当地政府环保实绩考核和省级流域治理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今年闽江流域水环境的整治目标是,福州等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各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85%以上。
计划明确,所有新、扩、改建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从现有企业实施减排的总量中调剂解决。对未完成总量减排指标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处理能力60%,或已建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不到位的地方,以及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未依法开展区域环评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环保部门将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项目。
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要暂停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的审批,省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计划要求,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对流域内发生的污染事故,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处置。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上海供排水项目网helen编辑,20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