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确污染减排部门职责,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6月4日讯)福建省政府出台的《关于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各有关部门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责任,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齐抓共管。其中:
省环保局负责监督工作意见的实施。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环境保护部对我省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省经贸委负责实施差别电量和节能调度、替代发电、未脱硫燃煤机组限量发电、采购低硫煤和配煤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省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市、县(区),要及时向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省发改委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对达不到规定达标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的意见,督促当地财政落实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省物价局要根据省环保局通报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知省电力公司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负责污水处理费开征与征收督促工作,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
福州电监办负责监督相关电力企业执行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并依法吊销关停发电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执行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配合有关部门监管电力行业减排措施的落实和脱硫设施的运行。
省电力公司配合环保部门实时监测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配合经贸部门执行节能调度和差别电量发电计划,配合环保、价格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脱硫电价政策做好电费结算和扣减脱硫电价款工作。
省监察厅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市、县(区)政府和省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严肃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上海供排水项目网helen编辑,200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