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开始施行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6月7日讯)《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5日起正式施行,江苏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就贯彻实施《条例》进行动员部署时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强化执法监管,深入开展“六查一提高”专项行动,推动水污染治理进程。
赵克志指出,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水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江苏省对入湖河流整治实行“双河长制”,依法定期公布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名单。建立健全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认真实施《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建立和完善区域补偿机制。
赵克志强调,要突出抓好工业点源治理,对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关停并转。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实现再关闭600家小化工生产企业和淘汰造纸落后生产能力65万吨、水泥289万吨的目标。要全面推进生活污染防治,6月底前,太湖流域没有污水处理厂的乡镇都要开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要努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广农业生产标准化。要坚决抓好入湖河道综合整治,确保做到规划、项目、资金、责任四落实。要坚持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坚决做到严格执法不手软。
(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玉芳、闫艳、高杰,上海供排水项目网helen编辑,200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