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拟从下月起将居民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0.30元/吨上调为0.60元/吨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6月10日讯)在6月6日召开的甘肃省兰州市市政府常务会议上,研究并原则同意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市物价局即日将上报省物价局批准,拟执行新收费标准的时间为7月1日。如果通过,下月起,居民污水处理费将上调为0.60元/吨,现行的兰州市居民用水价格1.45元/吨,兰州市居民共承担水费2.05元/吨。(二次供水费不计在内)
记者了解到,目前兰州市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仍执行1996年的排放标准,目前兰州市平均0.375元/吨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难以保证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省物价局在去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的通知》中指出,2007年底,已建成并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收费平均标准不低于0.70元/吨左右,2008年底达到0.70元/吨至0.80元/吨左右,2009年达到保本微利水平0.80元/吨左右,并规定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及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此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采取一次公布、分步到位的原则和科学合理计收的办法进行调整,一次定价分两年到位,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以用水量的80%征收,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以用水量的90%征收。
调整意见将用水户分为三类
类别
居民用水户(含党政机关、部队、各类院校、福利院等生活用水户)
其他用水户(含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户等)
公共用水(绿化、消防、路面洒水)。
价格调整
第一年:由现行的0.30元/顿调整为0.60元/吨;
第二年:由0.60元/吨调整为0.80元/吨;
第一年:由现行的0.45元/吨调整为0.85元/吨;
第二年:由0.85元/吨调整为1.10元/吨;
不收污水处理费
(来源:西部商报,作者:记者丁炜娜,上海供排水项目网helen编辑,200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