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9月28日讯)2012年9月27日,《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通过了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并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规定,城市污水是指通过一定系统和设备,采用相应技术方法,对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入流雨水等进行净化的过程;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净化处理水。
《条例》明确,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生产企业,医院、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单位,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排放标准。这些废水,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新建城市供水管网,应同时建设再生水管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应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条例》同时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造林育苗、城市绿化用水,道路冲洒、车辆清洗、建筑施工、消防、冲厕等用水,城市水景观、人工湖泊等环境用水均应使用再生水。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作者:夏雨,上海供排水项目网戴晓红编辑,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