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听证会举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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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7日,广州市发改委如期举行广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听证会。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2月18日讯)2017年2月17日上午,广州市发改委如期举行广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听证会,与会代表共23人。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消费者等界别的17人赞成涨幅较小的方案一;市水务局、水投公司等行业主管和行业从业者界别代表4人,赞成涨幅较高的方案二;另有2名代表建议将方案一和方案二结合。
单位污水处理成本为1.46元/吨
市发改委在介绍调整必要性时指出,这一调整一是国家发改委有调整的相关要求;二是随着2008年以来的大规模治水工程建设,中心城区新建、扩建了一批污水处理设施,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由187万吨/日提高到298万吨/日,污水处理率由85.5%提高到95.3%,污泥处理量由22.42万吨/年提高到47.79万吨/年。由于厂区、泵站和管网的建设投入、污水处理量的增加以及电费、原材料、人工等成本不断上升,污水处理成本增加。
根据成本监审报告,2013至2015年平均单位污水处理定价成本为1.04元/吨,如加上管网资产贷款利息,则单位污水处理成本为1.46元/吨。目前污水处理费综合价格为1.06元/吨且按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实际征收价格为0.95元/吨,成本与收费标准倒挂。根据市水务局与市水投集团签订的《污水处理服务协议》,2015年,市财政支付污水处理业务购买服务总额为29.19亿元,同年污水处理费实收金额仅7.55亿元。此外,调价还能利用原有的阶梯水价机制形成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减排。
居民用户代表等17人赞成方案一
本次听证会上的两套调价方案,此前已有公布,其中方案一涨幅较小。在昨日的听证会上,23名听证代表中有17人赞成方案一。
居民用户陈昕首个发言,她认为,方案一无论是调价幅度(基本与国家发改委提出的调价最低幅度相符),还是与广州现行用水阶梯收费挂钩的做法,都比较符合实情,惠及大众。她同时建议,第二阶梯和第三阶梯的用水量超过国家标准,“有浪费用水、不正常用水”的嫌疑,需要更多地体现“污水自负”的原则和合理用水的原则,故第二阶梯和第三阶梯,可以选择为方案二的收费标准甚至更高,大力促进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
此外,包括低收入群体等在内的其他居民用户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等,均赞成采用涨幅较小的方案一。
行业主管单位行业代表赞成方案二
与大多数代表赞成方案一不同,包括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水投集团等在内的四位代表,均赞成方案二。
市财政局代表吕天华指出,广州污水处理收费价格与完全处理成本存在严重倒挂。目前,污水处理成本的大头,即污水固定资产投入及贷款利息,仍然还是由财政来承担。因此,适当提高污水处理价格,既可以提高污水企业运营维护能力,促进广州市政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以促使市民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市水务局代表张绍辉则表示,2014年到2016年,市财政每年购买市水投集团污水处理服务总费用约30亿元,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则不到8亿元,市财政投入约22亿元。目前,广州市水务部门正在组织实施《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同时也在制定《广州市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广州市治水三年行动计划》。下一步,将敦促市水投集团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完善和污泥的处理处置,及提升运营管理水平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
建议污水处理成本更加公开透明
市人大代表朱锦英则认为,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成本的监控,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她认为污水处理本质上是公益性事业,不能完全市场化,污水处理费调整,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群众承受力。
市人大代表曾德雄则希望污水处理费资金使用,能够更加公开透明,尤其是涉及污水处理的重大决策,希望更多市民代表、社会组织参与,使这些决策更加合理。
调价不会对低收入群体造成影响
本次调价方案指出,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等低收入居民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改为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的形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听证会上,多位代表建议调价不应对低收入群体造成影响,补贴应与调价同步进行。
对此,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在会上回应,调价不会对低收入群体造成影响。按照去年7月开始研究的污水处理费调价同步调整方案,“自本次污水处理费调价后开征之日起,低收入群体将获得每人每月7元的补贴。”民政局工作人员解释,这一标准,是参照2015年中心城区减免低收入群体污水处理费,及全市低收入群体户数计算得出,每户每月平均减免7.68元,每户人数为1.86人得出,故每人每月7元完全可以满足污水处理费调整后补贴的需要。
现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类污水
1、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收费,阶梯式水量计量与广州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挂钩,具体为: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家庭户月用水量26吨以内(含26吨),按0.9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6吨至34吨(含34吨)部分,按1.2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4吨以上部分,按1.5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2、城市污水处理费阶梯式计量收费与阶梯式计量水价同步实施,在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之前,对居民生活类污水按0.9元/吨收费。
(二)行政事业类污水、工业类污水、经营服务类污水、特种行业类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别为:1.2元/吨、1.4元/吨、1.4元/吨、2.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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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快报,作者:记者龚吉林摄影,上海供排水项目网戴晓红编辑,201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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