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调整污水处理费的相关配套政策的说明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11月7日讯)(一)我市居民生活类污水阶梯式水量计量与自来水一致,今后自来水阶梯水量调整的,污水阶梯水量随之调整。
(二)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区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六)对符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用水户,将不再减免污水处理费;已享受以上减免政策的用水户,自2017年7月1日起停止减免,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具体详见:穗水排水〔2017〕43号文件)
(七)对持有《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低收入居民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改为对低收入家庭发放补贴的形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补贴办法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6号)规定执行。
广州市水务局
2018年11月
(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广州市水务局,上海供排水项目网戴晓红编辑,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