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11月17日讯)各郊区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及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总体部署,按照《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管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达标排放,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标准
(一)管理范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管理范围为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处理设施,包括已移交设施和已完工运行但未移交设施。
(二)监测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标准按照《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规定(试行)》的要求及初步设计批复的出水水质标准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日常监测
乡镇应结合日常运维管理情况和区级水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处理设施开展水质监测,并对第三方养护单位的日常水质监测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监测
区级水务部门(或区级环保部门)应结合乡镇上报的出水水质监测报告和运维管理检查考核结果,委托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处理设施开展出水水质全覆盖监测,监测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并在监测数据分类汇总完成后两周内,将水质监测报告上报市水务部门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分级负责,规范管理
区、镇两级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分工,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建立出水水质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区级水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管理的指导、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区级水务部门应结合水质监测情况,对出水水质不达标或水质不稳定的设施进行归纳梳理,并将水质监测结果、整改要求、整改时限通报至乡镇。乡镇应针对存在问题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区级水务部门。区级水务部门要将出水水质监测的达标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长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与区级设施运维管理资金补助挂钩。
(三)科学测算,落实资金
区、镇两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监测管理经费由区、乡镇两级财政承担。区、镇两级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确保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上海市水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来源:中国上海,作者:上海市水务局,上海供排水项目网戴晓红编辑,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