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初审 污染处罚拟取消上限
(水业中国网上海站8月28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开始初次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环资委指出,为扭转水污染加剧的趋势,有必要对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再次修改,补充完善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以法律手段推进“十一五”规划污染排放目标的实现,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修订草案共八十八条,其中新增条款二十六条,较大修改二十四条。
水污染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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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热点解读:
草案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以解决“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
特大事故按损失30%罚款
新修的草案对水污染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特大水污染事故、重大水污染事故、较大水污染事故和一般水污染事故四级。处罚要根据直接损失的百分比计算罚款。一般事故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20%计算,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按30%计算罚款,并报请责令关闭。
拒绝环保检查最高罚10万
为加强环保部门执法力度,对于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行使监督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详细]
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修订草案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或者区域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除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详细]
区域限批有望入法
跨省江河治污规划批准权收归国务院
根据草案,水污染防治区域限批有望通过法律予以确认,从而提高其作为治理政策的地位。
草案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详细]
进一步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
修订草案完善了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上报事故,通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详细]
排污许可制全面推行 重点单位排污设备要与环保部门联网
草案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各类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对排污口的设置,草案也进行了规范,排放者应按规定设置排污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详细]
完善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饮水源保护区禁排污口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苏向东 2007-08-28)(水业中国网陈霁冬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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