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委员们建议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8月29日讯)8月28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分组审议中,委员们普遍认为国务院提交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总体可行,体现了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强化法律义务、加大处罚力度的修改思路。同时,委员们对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修改意见。
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责任
委员们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强化政府责任,尤其是突出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方面。
毛如柏委员认为,应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保证河流出境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应当逐步建立界面监测和考核机制,真正落实政府责任。他还建议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水环境监测信息”。他认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可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促使企业和政府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陈宜瑜委员认为,草案中对环境评价的具体负责部门责任没有明确的表述,建议增加相应的内容。对环境评价机构要有明确的资格认证和审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南振中委员说,修订草案对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和补偿未作明确规定,建议建立跨界水污染赔付及水资源保护补偿制度。对跨省界水体断面未达到水污染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并造成下游水污染的,上游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游地区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下游地区因特殊的水环境要求,需要上游地区限制开发建设或者采取专门的生态保护措施的,下游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游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
委员们认为,治理水污染,要从思路上、宏观上统筹考虑,整体设计,采取综合性措施。建议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突出从末端治理向流域综合整治、全过程控制的转变,以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为中心,突出重点。
目前,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COD排放量和氨氮排放量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城镇生活污染应当作为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之一。同时,规模化畜禽养殖对周边水体的污染很严重,有专家预测,到2010年,养殖业排放的COD将占到COD排放总量的1/3,高于工业的排放量。因此,委员们建议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列入点源污染控制范围,实行必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刘振伟委员说,我国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均居世界前列,大量氮磷等随农田退水进入河流、湖泊,造成河流氨氮超标,湖泊富养化严重,农村面源污染也非常严重。
钱易委员说,草案第二十四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事实上,我们主张有集中处理,也有分散处理,要因地制宜。
进一步强化控制措施
委员们认为,应进一步强化控制措施,实行水污染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加强流域或地区制定全方位的水环境保护规划,实现对流域的综合管理,以治理水环境污染问题。
何鲁丽副委员长认为,要统一评价标准。她说,草案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这里明确了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但只提到了“组织监测网络”,建议应该互相协调,制定统一标准。因为目前江河湖库水环境质量统一评价的标准并不一样。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标准也不一样,这对于污染情况分析和治污评价都有影响。
南振中委员说,要高度重视水污染事故信息的发布。重大突发事件关系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如果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公众将无法做到及时应对、正确应对和有效应对。因此建议在第六章第六十条中增加“水污染事故信息发布”一款。
毛如柏委员说,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强化污染控制的两个重要措施,修订草案中对此只作了原则的规定,未明确总量控制指标如何确定、如何分配,以及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取得方式等,建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规定有关指标的确定、分配依据和程序,并且对违反该制度的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钱易委员说,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很多城市管网建设并不配套,使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作。建议法律把这一点规定下来。同时还应该加上“妥善处理污泥”的规定。
进一步增加鼓励措施
南振中委员说,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编制规划,收取污水处理费等,但没有关于中水回用的规定,这不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需要。建议增加有关中水回用的鼓励性规定。
毛如柏委员认为,在第一章中增加“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这为政府支持水污染治理项目提供依据。同时他建议强化有关奖励制度,通过奖励举报,鼓励公众参与对污染源的监督,有效解决监督能力不足等问题;增加经济激励措施,使企业能够通过污染减排取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建议引入按日计罚办法
倪岳峰委员说,目前,环境保护部门对于水污染事件的处罚是很弱的,按照修订草案,处罚仍然偏轻。草案第72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数量看,处罚加重了,但是对于不法企业来说,仍然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建议引入“按日计罚”的办法,以促使企业加强污水处理工作。
毛如柏委员则建议从三方面入手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使罚款额与治污成本、污染物排放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污染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挂钩,对拒不改正的,应规定加重处罚的措施。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对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无论其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民事赔偿的救济。建议参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在法律中增加有关支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包括适当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允许社团等机构作为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对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等,以帮助受害者提高诉讼的能力。
(来源:中国环境网2007-8-29)(水业中国郭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