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禁批位于江河源头水保护区等3种情况的新建项目
(水业中国网上海站9月4日讯)江西省环保局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通知》,对新建项目环评禁止审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区域限批,环境违法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环评暂缓审批情况做出明确规定。这是江西省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把好环保准入关的又一新举措。
《通知》明确,存在以下3种情况的新建项目环评禁止审批:一是在江河源头水保护区、“五河”干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和湖库区域直接排放废水的项目;新建外排主要污染物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氰化物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1中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二是城镇规划区内,位于环境敏感区主导风上风向的大气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三是选址、布局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项目等。
《通知》要求,对已无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的区域或市、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分解落实、减排项目未完成或进展未达计划要求、河流出境水水质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市、县(区);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等6种情况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区域限批”。
《通知》还对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等8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暂缓审批。
(来源:中国环境,2007-9-4)(水业中国网陆僶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