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狮开征污水处理费 每吨用水征收0.8元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9月8日讯)经福建省泉州市物价局审批,石狮市从本月起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按每吨用水0.80元征收。
按照石狮市出台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有污染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的,经核定,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或二级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征。如果污水不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集中处理,自行处理达到环保要求直接排入水体的,企业可以不交纳处理费,但需按国家关规定交纳排污费。自备水的用户安装水表的,按水表数据计算用水量;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设备能力与抽水时间计算用水量。
此次征收首先确定为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
(来源:泉州晚报,作者:记者詹伟志,2007-9-8)(水业中国网戴晓红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