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新标准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9月9日讯)日前,杭州物价局发出通知,对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作出调整。新标准自2007年8月1日(用水时间)起就开始执行。
杭州市区(萧山区除外)非经营性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1.50元;经营性用水中,商业服务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1.50元,一般工业(含建筑业)企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1.80元,高污染工业企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2.20元;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1.50元。
据介绍,我市将积极推行工业企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按污染程度分档计价的办法,对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工业企业,实行按污染程度分档计价;尚未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工业企业,执行统一规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
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计收;对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分别按供水的售水量和取用水量计收。
未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已缴纳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未缴纳排污费的,应当收取污水处理费。
(来源:浙商网,作者:孟青青、李公阳,2007-9-8)(水业中国网戴晓红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