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将建11个污水处理厂 擅自停运污水厂要究责
(水业中国网上海站9月20日讯)2008年底前,11个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9月16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江西省要求11个设区市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满负荷运转率,擅自停运和排放不达标的将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按照要求,对目前尚未开工污水处理厂的设区市,2008年必须全部开工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已建成尚未运行的,2007年下半年必须全部投入运行。
同时要求,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2008年底前按0.5元/立方米标准开征;已开征但低于0.5元/立方米的城市在2008年底之前调整到0.6元/立方米。
江西省将对各设区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向全省通报。对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南昌晚报,2007-09-20)(水业中国网恽鹏南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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