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每吨不低于8毛钱
(水业中国网上海站9月27日讯)“十一五”期间,我省将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昨日,记者从省节能减排办公室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了《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对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任务作了明确。
据悉,甘肃省将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兰州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 80%
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从 2005年的 2.26吨标准煤下降到 1.8吨标准煤,降低 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从 230立方米下降到 160立方米,降低 30%;到 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 56.3万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兰州市不低于 80%。
超额用水实行阶梯价格
《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提出,要通过完善价格政策推进节能减排。方案确定,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 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并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 0.8元。另外,甘肃省确定将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对超过定额限制的超标用水,超标 50%以内的加价 50%,超标一倍以内的加价 100%,超标二倍以内的加价 200%。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 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市州,暂缓审批项目环评。
城市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砖
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 2010年年底所有设市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兰州、天水、定西、庆阳、嘉峪关、酒泉等市在 2008年年底前实现“禁实”目标。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 50%设计标准,其中兰州市执行节能 65%设计标准。不达标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 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
公共建筑空调温度不能“超”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
一年两个“无车日”
将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的第一个工作日和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定为“无车日”,除特殊情况外,倡导干部职工不乘车上班。
另外,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来源:兰州新闻网,2007-9-27)(水业中国网陆僶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