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州落实污染减排措施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水业中国网上海站9月30日讯)文山州按照国家、省的部署,把污染减排作为当前全州环境保护的中心工作,及时研究部署,把实施污染减排纳入了七彩云南文山保护行动中,通过全面实施七彩云南文山保护行动,确保全州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我州开展污染减排的主要措施是:
一是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减少COD排放总量。“十一五”期间,我州积极争取世行贷款建设丘北、广南、富宁、麻栗坡4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完善文山、砚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截污干管工程,预计到“十一五”期末,形成污水处理能力5.5吨/日规模,全州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0%,形成COD削减能力3212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理,提高处理率,在污水处理厂投运一年内,开征污水处理费,全面推动污水处理厂的市场化运作。同时在有色金属矿采选、食品加工等行业强化污染治理,加快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铜街大沟尾矿库工程、广南桂冠糖业有限公司无滤布水改造等一批治污工程的建设,积极推动麻栗坡钨业选矿废水的污染治理步伐,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二是强化污染治理,减少SO2排放量。根据我州工业企业的布局特点,重点强化冶炼、建材、化工等行业SO2排放控制,加强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与优化,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推进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进一步采取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使工艺废气中的SO2排放量明显减少。完成一批落后生产能力的关停任务,“十一五”期间,全州将淘汰铁合金(含工业硅)落后产能18.84万吨(46台矿热电炉、装机容量79400KVA),淘汰水泥落后产能89.3万吨。关闭一批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小砖瓦窑、石灰窑,积极发展和推广免烧砖等新型墙体材料。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高耗能、高污染的小炼铁炉。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采取禁煤、推广清洁能源、创建烟尘控制区等措施,减少生活SO2的排放。
三是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控制增量。把总量控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环保标准要求,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凡是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当地政府必须组织编制和实施该区域的环境整治规划和总量削减计划。建设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要在本地区内削减。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严格环保“三同时”,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允许企业以试生产为名长期违法排污。
四是全面落实污染减排的三项主要措施。强化污染减排措施,要求各县将总量控制任务落实到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中,依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发展空间,依靠环保工程减排总量,依靠优化发展降低总量,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依靠“以新代老”、达标排放消化总量,采取严格的措施,实现污染减排。1、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结构减排。要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减少结构性污染。要按省政府要求和安排,坚决完成淘汰一批铁合金、水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关停任务。2、加快治污设施建设,实现工程减排。于2007年底完成文山县城污水处理厂及截污干管工程、关闭文山县砖厂群8家的减排项目及“十一五”期间完成砚山县污水处理厂及截污干管工程、广南县污水处理厂及截污干管工程减排项目,同时,实施州确定的云南木利锑业有限责任公司焙烧炉烟气脱硫工程、广南那丹锑矿焙烧炉烟气脱硫工程、西畴县新发铜锌冶炼厂反射炉烟气脱硫工程等8个重点减排工程及各县确定的一批重点减排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将对完成全州“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起到决定性作用。3、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实现管理减排。重点是要加大对省控、州控重点污染源(含污水处理厂)的治理和监管力度,严格环境执法,限期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其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结合“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县对所辖省控、州控重点污染源及年度重点减排项目每月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州每季度安排抽查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和自动监测、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其排污量,并据此征收排污费。对有治污设施但主要污染物仍超标排放的,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或限期治理;对无治污设施的,责令停产治理;对不正常运转治污和在线监测设施,偷排、漏排的违法企业,重点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格依法处理,从重处罚。
五是全面落实责任,建立政府污染减排工作的问责制。把污染减排列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把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各地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县制定污染减排年度计划,细化分解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坚持“三挂钩”,即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县,暂停对该县增加相关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与限期治理挂钩,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限产限排;与责任追究挂钩,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2007-9-30)(水业中国网陆僶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