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有关部门反复测算,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市政府决定从12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调整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大连高新园区、金州区、旅顺口区、开发区,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对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达标后,使用自建排水设施直接向海域、河流、湖泊排放污水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为:
——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60元。
——工业、商业企业(含旅游业、大众浴池)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30元(原排水设施使用费)调到0.90元。
——特种行业(含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馆、纯净水、矿泉水等)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30元(原排水设施使用费)调到1.10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征收。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其所提供的供水量征收;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按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部门按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全月用水量征收。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扣除产品所含水量后的使用水量征收。
考虑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我市将相应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市财政局和民政局另文下达。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要结合本通知精神,调整和制定本地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城建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
(大连日报 记者:宋维家 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