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鄱阳湖湿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规不健全、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经费渠道不畅和管理行为的不协调性、盲目性等问题,法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应确定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省人民政府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此外,法规对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措施、湿地资源利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有关人士认为,此次对鄱阳湖湿地立法保护有利于实现对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利用的规范化管理,也是我国湿地保护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