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分别为总则、供水价格的构成及分类、供水价格的制定与管理、供水价格的测算方法、供水价格的执行与监督检查、附则。
《管理办法》规定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总原则,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方式,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管理办法》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及水资源费)、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它兴利目的的水利工程,其发电用水价格按照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核定;单纯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利工程,其发电用水价格按照水电站售电电价的24%核定;水利工程供生态环境用水价格暂按农业用水价格核定;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
《管理办法》还对水费计量、收取和及管理行为作了规范。明确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农业供水应在2~4年内由现行的按灌溉田亩计价过渡到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现有水利工程的农业用水价格原则上要求3-5年调整到供水成本水平;非农业用水价格要求3年达到成本并合理计提利润。《办法》规定各类用水均实行定额管理,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等水价制度。水利工程供水实行价格公示和听证制度。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除不可抗力或用水户自身的过错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办法》鼓励逐步理顺末级渠系供水管理体制,积极推行用水户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加快中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促进农业发展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管理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作者:严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