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共51条,其中增加条款5条,删除条款1条,修改条文17条。条例的修正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厉行节约用水、改革岁修办法、强化法律责任等为重点。新条例与原条例对比,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按照新水法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统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岷江上游等水源的开发调度必须遵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并接受监督,服从灌区用水需要;在规划层面上,要求灌区内水资源规划必须服从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二是加强水质和水利工程保护,制定了更具有操作性的水质保护规定,规范了采砂管理;三是厉行节约用水,推进计量用水、规范取水秩序,增设了节水的义务性规定,明确了计量用水制度并改革相应水费计收办法,规范了对新增或迁移取水口的管理;四是根据税费改革精神改革岁修筹资办法;五是强化法律责任,比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了处罚力度。此外,新条例还根据防洪法要求,明确了地方政府与水管单位的防洪责任,增加了对拖欠挪用水费的行政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