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辽宁省即将出台的《辽宁省饮用水水源管理条例》(草案)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该草案切实体现了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观。为保障人民的饮用水安全,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保护区内的水质和水量实施了从严保护的措施,
一是除对保护区所有的水质都规定适用II类标准,严于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二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及设置排污口,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开垦15度以上坡地,从事养蚕、放牧、开矿、采石、采砂、取土等可能破坏植被或造成水质污染等活动。对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水上经营性餐厅和娱乐设施等,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治方案限期清除。
三是规定了旱情紧急情况水量调度和水质保护制度,草案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自然原因,水量不能满足需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削减其他供水,保证饮用水水量需要;危及水体水质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草案对污染水源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堆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擅自开矿、采石、取土等污染水资源行为的个人或企业,将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则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20%至30%进行罚款。其中严厉的处罚是,相关企业或个人可能将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