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全省要充分认识辽河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辽河治理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将辽河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等应加强部门协作,省环保局和省辽河办负责统一监管并代表省政府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察和评估。
“通知”对辽宁省今年的辽河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限期和限量性要求:今年年底前,国务院批复确定的治理项目建成及在建的比例应达到80%以上;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削减量要达到21万吨的目标,在来水正常的情况下,平水期和丰水期辽河流域干流断面水质80%以上达到Ⅴ类标准;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时间和处理水量均达到80%以上,县级市应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辽河流域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争创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创建节水型社会,加快转变水资源利用模式。“通知”还首次强化了跨市界断面水质考核和奖惩制度,即对治理成绩突出、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城市,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排污费使用等方面均给予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和污染反弹严重的城市,有关部门将暂停在该市安排国家支持项目,停止审批和核准该市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出市水质达到目标要求。
(来源:中国环境报记者丁冬,2005-02-16 )